[63]在更多的时候,人民的意志似乎更多是一种需要加以解构的修辞和神话。
在唯名论的理论中,所谓上帝的意志是不可知的,人类谈论的和上帝相关的只是其实都只是一些关于上帝的名称,而非关于上帝的实际知识。如果要保存和遵从制宪者的意志,就必须对这些无意识的语言变迁加以抵抗,通过对原始含义的探寻来辨认制宪者的意志。
而既然标准和原则中并不存在统一的意志,解释者也就不用像对待规则那样为制宪者的意志所约束了。在这一部分,笔者将运用宗教的视野来思考巴尔金的理论、原旨主义以及美国宪政。一些活宪法主义者,例如大卫#8226;斯特劳斯(David Strauss),认为美国是普通法宪政主义,美国的宪法发展非常依赖于司法和非司法的先例。[49]例如,宪法中规定每个州只能有两名参议员,这一规则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原则:每个州都被在一定程度上被平等地视为政治实体。众所周知,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沃伦法院在民权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在一系列宪法议题中采取了革命性的解释:例如扩张了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强化对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强化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通过分析,本文将表明,巴尔金对活宪法主义和原旨主义的理论批判非常令人信服,活宪法主义和原旨主义并没有真正恰当地理解宪法和宪法解释。[30]此后,原旨主义逐渐在政治领域发挥影响力,成为许多保守主义者的尚方宝剑。孙铭浩同学进一步提出,无论从人大的代表性(代表人民)、宪法地位(有宪法实施监督权)还是与国家主席的相关性(当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前委员长可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三方面考虑,委员长都是最佳人选,这不仅能充分体现对宪法的实质性尊重,更能彰显国家主席宪法宣誓仪式的中国特色。
在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均应宣誓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立法会议员违反誓言的,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议员资格。 (五)关于宣誓后的签名 许多同学强调宣誓人在宣誓后应当在誓词上签名,由本级人大存档,并建议国家建立宣誓人誓词档案保管制度。有同学主张总理和国务院全体成员一起宣誓: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严格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求真务实,秉公办事,兼顾效率,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进入 马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宣誓 宣誓主体 宣誓对象 宣誓词 宣誓程序 。也有人主张法院和检察院成员也不宜一起宣誓,因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不同。
对于我的宣誓,我自愿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讲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黄金规则,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其公信度是人民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誓词是否兑现成了塑造自身形象的关键。但这些规定所适用的情形必须是例外且特殊,并由相关法律以列举方式特别规定。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尊严和至上权威,忠实履行宪法职责,恪守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4] 《持宪法宣誓》,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6/04/content_64577.htm?div=-1。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尊严和至上权威,忠实履行宪法职责,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竭尽全力增进人民的福祉。同学们普遍认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再次是宣誓责任,如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的总统誓词: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许多同学反驳了宣誓仅仅是形式主义的看法,实行宣誓就职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一种仪式,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宪法宣誓从形式上看是仪式,实则是在传递一种价值,仪式与象征既可以表达权威,又可以创造和再造权威,它们与权力关系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有的同学重点对我国辛亥革命以来的宪法宣誓制度做了介绍,从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就职时的宣誓,到1923年中国第一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中华民国宪法》,期间还有20年代联省自治运动中一些省宪法规定省长就任时的宣誓,以及1931年的《国民会议组织法》专章规定的宣誓制度,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的总统就职宣誓,等等,试图在历史资料中寻找思路。
[10] 该学生在此没有说透的是,国旗仅仅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而国徽不仅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还是权力的象征和标志,所以只有国家权力部门才能悬挂国徽,只有国家权力部门的印章上才能刻有国徽图案,这是国旗和国徽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我忠诚地向人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意志,忠于宪法、法律,恪尽职守,依法履职,自觉地接受代表和委员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有的同学特别强调委员长的誓词除效忠于宪法和法律外,还应有联系选民、反映民意,接受选民监督等内容。
他们举例说,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42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进行宣誓,[18]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应在执行职务之前宣誓,[19]1947年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在第91条和第93条中分别规定了总统和内阁总理、各部部长在就职前的宣誓程序,[20]1976年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条和155条规定,埃及总统和政府成员在就职前均需进行宣誓。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3] 部分同学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概念并不十分清楚,四中全会规定的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是经过人大或其常委会产生的,如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中的审判员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官,法官不仅包括审判员,还包括助理审判员。还有人主张在面向国旗,唱国歌之后,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平伸置于胸口,进行宣誓。这同时也是对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宣告,我国新的国家主席已经正式就职,以确立选举的公信力,提高国际影响力。[18] 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作如下之宣誓:余誓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法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
也有一些同学反对专门立法,而主张将不同机关成员的宣誓内容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如将人大委员长的宣誓(主要是誓词)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将总理等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誓词规定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员的誓词分别规定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将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有关誓词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对国家主席的誓词有的同学主张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在宪法中,有的同学主张将来制定出《国家主席法》之后再规定在该法之中。[2]之后许多地方都举行了各种宣誓仪式,如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新当选的杨福平市长手擎《宪法》,在232名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我决不辜负全市人民的信任和重托,自觉接受监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大家对我国宪法宣誓的主体、对象、誓词、程序等内容建言献策,对宪法宣誓制度应宪法化还是法律化等问题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有同学特别强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信用经济。主张统一宣誓的同学大多认为宣誓时应指定一人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如果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则互不影响,效率较高。 《金陵法律评论》2015年春季卷 # 马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其次是履行职责,各国大都规定了忠于职守、竭智尽力、尽忠竭力、全力以赴、尽最大能力等等。(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还有的同学对我国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各种宣誓活动进行了梳理,指出早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了建立政府官员就任宣誓制度的建议,如广东代表团陈紫芸代表提交了《政府官员就任时应向宪法忠诚立誓的建议》。[15] 有个别同学提到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机制,如战争状态、紧急状态情形下,公职人员可以暂时不进行宣誓,或在简易条件下履行关键的宣誓步骤后视为完成宣誓,或者待国家政治生活恢复正常时补行宣誓仪式。
四是司法机关成员,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等,由于这些国家机关成员的身份不同,职权各异,因此应当分别宣誓,其誓词内容应有一定差别。对于宣誓这种象征性、仪式性很强的活动,还是对誓词作出统一规定为宜。
[14] 如果在宪法日(12月4日)宣誓,则与就职宣誓脱钩了。有同学认为宣誓人宣誓后的法律效力应当分为就职前和就职后两方面,就职之前,应当宣誓的公务员如果拒绝宣誓,应依法取消其就任的资格。
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另一方面,宪法宣誓也有利于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是在全社会普遍开展的宪法教育,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其次,比较《国徽法》第4、5条和《国旗法》第5-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徽只限定于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场合使用,如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军事委员会、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外交代表机构和出境入境口岸,而国旗的使用场合则更多样化,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除上述地点外,还有政协、学校、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都可以升挂国旗,在大型的庆祝纪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会上,也可以升挂国旗,因此国徽的使用场合是特定的,也是更严格的。
他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也有同学主张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应分别宣誓,法院院长等人的誓词可直接使用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中的誓词: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一)关于宣誓的地点 许多同学都主张,既然宣誓人是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宪法宣誓就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以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履行公职,尽忠职守,廉洁奉公,尽我所能,维护、提升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0]最后,从《国旗法》第4条和《国徽法》第12条对其制造的规定来看,国徽比国旗更加神圣,国徽的制作企业是由国家指定的,而国旗的制作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国徽的制作要求与等级要比国旗高。还有的国家规定,即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是对议会宣誓(而不是对选民宣誓),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职时应向国民议会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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